主页 > 海外版imtoken > 尚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的管辖问题

尚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的管辖问题

海外版imtoken 2023-05-16 05:22: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关于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实施后,确立的管辖规则有所不同从以往的司法解释来看,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管辖权。 对该问题的争议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对其进行简要分析。

一、问题介绍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关于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对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省人民政府发行人住所地的自治区、直辖市由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关于证券纠纷代理人诉讼若干问题的法院关于代理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代理人诉讼的若干规定》)等管辖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其他中间人人民法院有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该规定总体上确立了发行人住所地相关法院管辖的管辖原则。 但《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等关于管辖的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另一方面,“等”包括哪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并未明确。此外,该条第二款中“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对管辖的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具有管辖权”,认定依据是什么?是发行人住所地,还是其他?

二、分类确定管辖法院的基本思路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权可以分三种情况进行考察:

(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非代理人诉讼

对于该类案件,属于普通、普遍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不存在任何例外和特殊性。 第三条第一款前半部分和《关于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第二款的规定足以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上述规定,此类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政府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国家计划和经济特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报最高法院备案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发行人住所地发行。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由法院管辖。

目前,浙江省高院已裁定,温州、湖州、绍兴、金华中院除原有杭州、宁波中院管辖外,可管辖发行人住所地所在地的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上述四个地方; 江苏省高院裁定,发行人住所地在苏州市的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由原南京中院以外的苏州中院管辖。 可见,上述高等法院均以发行人住所地为标准确定其管辖的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依据。 这与《关于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一致。 笔者是这么认为的。

(二)证券虚假陈述适用代表人诉讼责任纠纷

适用代表人诉讼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可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两者适用的管辖规则不同。 《关于代理人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及《关于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解释如下:

1. 适用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般代表诉讼的管辖

根据《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位于、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 对多名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管辖权。

根据九次民事会议纪要第七十九条,投资人以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普通代表诉讼比特币产生的纠纷能否起诉,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人民法院追加后发现因同一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法院。民事诉讼法。

例如:A上市公司住所地在温州,A公司董事B住所地在杭州。 投资者对A公司提起诉讼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多个投资人单独对B董事提起普通代表诉讼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A上市公司增持后,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A公司同一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则应将案件移送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适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诉讼的管辖

对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为专属管辖,仅由涉案证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专门人民法院管辖。集中交易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3) 集中管辖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的一种。 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由相关法院集中管辖。

1.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集中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科创板设立和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的规定,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试点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2.集中管辖注册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市场改革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创业板上的证券发行纠纷和证券承销合同试点注册制的企业市场 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试点基础。

3.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集中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以北京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涉及证券交易所管理职能的第一审证券民商事行政案件、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证券上市保荐合同、证券上市合同、证券交易合同、证券公司欺诈责任纠纷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比特币产生的纠纷能否起诉,试点由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发行人住所

发行人住所是指发行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以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实践中,因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发生变更而产生管辖权争议。 根据管辖权不变原则,法院对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以起诉时间为准。 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不受管辖决定因素变化的影响。 我们认为,起诉时主办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应在主办所在地发生变化时,将案件移交新的主办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有管辖权的专门人民法院

《关于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确立了由发行人住所地有关中级法院或专门法院管辖的原则。 法庭。

(三)特别代表诉讼案件管辖法院

目前,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或证券交易所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对特别代表诉讼具有管辖权,即上海金融法院(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专门人民法院)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在地的专门人民法院)。 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范围,相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可以审理特别代表诉讼案件。 比如全国首例特别代表诉康美药业有限公司,法院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过去的建议:

3.

4个

6个

7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